李坤 等
原重庆钢铁设计院会计陈时全利用职务之便,先后十余次擅自将1000余万元公款借给南方燃料公司和南方炼油厂使用,从中非法获取利息46万余元,并有其他挪用公款行为。 1998年4月,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,对检察机关指控陈时全挪用公款1900多万元未予全部认定,仅对其中465万元陈时全用于投资储蓄、炒股、供私有公司盈利活动,从中收取利息归个人所有的予以认定,而对陈时全擅自挪给南方燃料公司和南方炼油厂使用的1530万元公款,以两企业系集体企业为由,认定其行为属严重违反财经制度,而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。该院判处陈时全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,并查明南方燃料公司和南方炼油厂均为私营(个体)企业,陈时全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认定。 重庆市高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:撤销一审判决,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时全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(《检察日报》2000.6.12)